八、宋朝:
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剌、例。
①编剌:皇帝临时发布的剌令加以汇编,使之具有普遍法律效力,宋朝最重要的经常立法。
剌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特定区域发布的诏令,未经汇编不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宋太祖《建隆新编剌》后,规定新登位皇帝、改年号后都要编剌。
不仅朝廷可以编剌,地方的司、路、州、县都可以编剌。
②编例:
编例 审判的典型案例——断例
宋神宗首颁《熙宁法寺断例》
③南宋孝宗把剌、令、格、式分门类汇编,名《淳熙条法事类》,宁宗有《庆元条法事类》。
2.有关法典:
①《宋刑统》·宋太祖: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2)宋朝的基本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3)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律后附有唐中期后的剌、令、格、式4)体例上取法五代的《大中刑统》、《大周刑统》。
②《盗贼重法》·宋神宗:重惩“重法之人”即武装反抗封建国家的农民,此时,处刑更重的《盗贼重法》基本取代了《宋刑统》中的“贼盗律”。
3.民事法律制度:
①土地:
税契制度:收取契约税的形式保护土地交易合法性
宋朝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
②《宋刑统》对动产中的宿藏物、阑遗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的所有权均有规定。
③买卖之债上,强调双方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时人意愿者,要“重置典宪”。
④宋朝规定禁止五服内亲属结婚,但姑舅两姨兄弟姐妹则不加禁止。
⑤继承制度:
南宋绝户制:1)立继:夫亡妻在,立继从妻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尊长亲属
出嫁女1/3,继子1/3,国家所有1/3
4.有关刑罚:
①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只有笞、杖、徒、流可以折杖。
宋徽宗对徒刑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②刺配刑:原为宽贷死刑之意,即“杖其脊、配其人、并且刺面”,被滥用造成肉刑复活。
③凌迟:五代(首用)—→南宋(法定化《庆元条法事类》)—→明朝(制度化《大明律》)—→清末(废除《大清现行刑律》)。
5.司法制度:
①宋太祖设立审刑院,决劾狱讼之事,大理寺因此降为慎刑机关,宋神宗变法才撤消。
②宋太宗在州县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③审判:1)皇帝亲自断案2)实行“翻异别勘”制度3)规定审判日期。
鞫献分司制:案件审理完毕,向犯人及其家属宣读判决,犯人及其家属不服判决请求上诉复审时,原判机关及审判官不能进行本案的复审。
翻异别勘:宋代重视证据定罪,若犯人否认其口供,且所翻案情,实碍重罪时,案件改由另一法官、司法机关审理。
务限法:宋代的“听狱之限”制度对防止案件的滞留拖延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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