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子女继承 财产:诸子平分 及:兄终弟继
7.秦朝有关罪名:
②不直: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
③纵囚:故意有罪不判,通过篡改案情,逃避刑罚。
④失刑:因过失而造成适用法律的错误。
8.秦朝司法制度:
①中央司法长官:廷尉 ; 全国法律监督官吏:御史大夫、监察御史。
③秦朝起诉方式:告诉、投案自首、官吏纠举。
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官吏不受理,坚持告诉的要处罚。
④讯问被告称为“讯狱”,庭审案件称为“治狱”,允许司法官用刑讯获取口供。
⑤在押犯(不含亲属)接到判决后,如被告表示不服,可以申请再审,称为“乞鞫”。责任编辑:sealion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