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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3)
来源:优易学  2011-11-26 14:44:5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bsp;               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子女继承              财产:诸子平分              及:兄终弟继

7.秦朝有关罪名:

②不直: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

③纵囚:故意有罪不判,通过篡改案情,逃避刑罚。

  ④失刑:因过失而造成适用法律的错误。

 8.秦朝司法制度:

①中央司法长官:廷尉 全国法律监督官吏:御史大夫、监察御史。

  ③秦朝起诉方式:告诉、投案自首、官吏纠举。

   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官吏不受理,坚持告诉的要处罚。

  ④讯问被告称为“讯狱”,庭审案件称为“治狱”,允许司法官用刑讯获取口供。

  ⑤在押犯(不含亲属)接到判决后,如被告表示不服,可以申请再审,称为“乞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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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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