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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2)
来源:优易学  2011-11-26 14:44:3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二、春秋、西周:

1.“明德慎罚”主张统治者首先用“德教”来治理国家,即通过德教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时应当宽缓、谨慎,不应一味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2.管仲、邓析等人为代表的政治革新派倡导“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和“事断于法”,坚决

要求打破宗法等级秩序与维护这种秩序的法律制度,提出以法明辨是非,以法规定社会等级,认为法是辨别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试图创建新型的法制来取代奴隶社会的礼制。

3.郑国革新派代表子产与晋国的守旧势力代表叔向曾就公布成文法问题进行激烈的争论,晋国赵鞅铸刑鼎也遭到孔子的强烈反对。

4周公在摄政时期,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

①“礼”是长期存在、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言行规范的总称。

②“礼”最早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掌握统治权的贵族阶层征战、分封、盟誓等,都有固定的礼仪形式。

③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抽象的精神原则、具体的礼仪形式。

  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结为“亲亲”和“尊尊”两大方面,在此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以父家长为中心,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父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上凌下,以疏压亲。

    ●“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西周的“礼”已经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具备法的三个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

性、强制性。

5.“吕刑”(“甫刑”):周穆王为革新政治,命令司寇吕侯作“吕刑”,“吕刑”不是成文法典,而是对此次法制改革的一种记录,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明德慎罚”思想。

6.“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一是指周朝刑书,二是指周朝刑罚。

7.“九刑”指墨、劓、绯、宫、大辟、赎、鞭、扑、流。

8.西周的罪名为3类:政治性犯罪、破坏社会秩序和侵犯人身财产犯罪、渎职犯罪。

9.西周规定了“司法官”的违法行为的“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10.春秋中期后,公布成文法在诸侯国出现,如:宋国的“刑器”、楚国的“仆门之法”、“茆门之法”。

11BC530年郑国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但最初只属于私人著作。

12BC536年郑国子产的“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3BC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编刑书铸于鼎上,称为“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4.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15.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三赦是: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16
.西周时期有“三宥”之法,三宥是: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
17
.西周时期过失称为“眚”,故意称为“非眚”,惯犯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

18.中国第一个大法官皋陶执法时奉行“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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