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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2)
来源:优易学  2011-11-26 14:44:3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19.西周时期设有专职的官员管理契约事宜,称为“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西周的契约制度有“质剂”和“傅别”两种: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质较长,剂较短);傅别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20.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21.宗法制度: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发展起来,构成西周时期的基本政治结构。

①周天子—→各级诸侯(封国)—→兄弟、亲族、功臣(采邑)—→兄弟、亲族等(禄田)。

②“宗法制”原则:1)严格“嫡长子继承”制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3)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宗法制”继承:父死子继(世)、兄终弟继(及),商朝晚期,嫡长子继承牢牢确立。

22.西周的中央司法最高官“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协助处理各种案件,作为“六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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