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夏朝、商朝:
1.夏朝将所征服的地域划为“九州”,九州的地方长官为“九牧”,开始形成新的国家行政区。
2.“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的法律的总称或代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法律和刑罚。
3.夏朝的中央司法最高官“大理”,专门司法官“理”、“士”。
4.“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5.盘庚东迁时,便“以常旧服,正法度”,即按照先王确立的制度,整顿当时的法纪。
6.《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说明祖甲也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
7.荀子曾说“刑名从商”,说明商的罪名明显多于夏,最突出的是“疑众”和“乱政”罪。
8.商朝的中央司法最高官“大司寇”,“大司寇”下设“正”、“史”,协助“大司寇”处理案件,与5个中央司法机关合称“公卿”。
9.商朝地方司法机关:畿内,司法官员称为“士”;畿外,司法官员称为“蒙士”。
10.监狱制度:“圜土”(奴隶时代)—→“囹圄”(商、周时代)—→“囹圄”(春秋时通称)。责任编辑:sealion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