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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综合辅导: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影响
来源:优易学  2007-11-16 13:24:3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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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大了对原告(行政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力度
  1、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进一步减、免了原告的责任。《证据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如果属于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或者属于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形,则原告免除举证责任。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98条》)第27条第2项有关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对其提出申请的事实进行举证的规定。上述例外性规定,有利于保护原告的起诉权,使原告在以上两种情况下,不因举证不能而丧失诉权。此外,《证据规定》还删除了《98条》第27条第4项有关原告对"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举证的规定,将原告的举证责任严格限定于证明起诉符合起诉条件,避免在不作为、赔偿诉讼案件中,因原告对"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出现,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在举证的时间上,为原告规定了比被告长得多的时间。《证据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原告的举证时间是: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日;《证据规定》第1条第1款为被告规定的举证时间则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这充分体现了对原告诉权的特别保护。
  3、在举证权的有效行使上,增加了法院的告知义务,便于原告行使举证权。《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效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虽然法院的上述告知义务针对的是当事人(包括被告),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原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通常,对如何有效行使举证权,作为专司行政执法的被告是行家,而作为在行政执法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原告,则知晓不多。上述对当事人如何举证一律由法院告知的规定,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中原被告地位实质上的平等,特别有利于原告有效行使举证权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增加庭前交换证据制度,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证据规定》第21条规定,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由于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的审查对象是诉讼标的的合法性,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诉讼标的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举证,一般只限于: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不作为案件中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损害等。所以,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在很多情况下,是被告单方面将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提交给原告,结果是原告对诉讼标的合法与否有更多了解,能更有效行使自己提出异议的权利和在法庭上质证的权利,显然,上述新规定,特别有利于原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完善了证据的庭审质证制度,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强调: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规定》第49条第2款、第50条、51条均强调:对法庭在庭审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的证据;对二审、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仍有争议的第一审认定的证据;对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均要进行质证。如前所述,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对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举证,庭审质证制度的完善(以前的行政诉讼中,参照《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也进行证据的庭审质证,但没有更进一步、更明确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原告对被告定案的证据进行核实,从而有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明确了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便于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证据规定》第23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在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以前,虽然《98条》第29条也规定了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相比之下,《98条》的上述规定太简单,实践中,原告或者第三人常常难判断清楚哪些自己难以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很多时候因担心劳神费力而无结果,便放弃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结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得不到证据的有力支持而丧失;法院也常因对哪些情况可以由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而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力判断不清楚,而怠于履行该职责。《证据规定》的上述具体规定,显然有利于切实维护原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院更好履行取证职责。 
  7、增加了当事人如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便于当事人行使申请法院取证的权利。《证据规定》第2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该申请书应当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行政诉讼法》和《98条》对此没有任何规定,当事人常常不知如何行使申请法院取证的权利。《证据规定》的上述规定,显然能让当事人知晓如何行使该权利,从而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增加了法院处理当事人调取证据申请的程序,有利于督促法院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以前在这方面没有任何规定,法院的自由裁量度很大,几乎不受任何约束,为司法权的滥用大开方便之门;当事人的这一申请权因无法定程序的保障,几乎形同虚设,结果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履行自己的取证职责,变成了对当事人的恩赐。《证据规定》的上述程序性规定,对法院履行该职责进行了约束,增加了法院履行该职责的透明度,能保障当事人申请权的实现,从而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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