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来源:优易学  2011-10-29 18:30:0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二、多选题(本题共20题,每小题2分,共40分)

  26.某有限责任会司共有股东12人,股东韩某拟向王某转让出资,使王某成为公司新的股东。股东会表决时,除韩某外,6人同意,5人不同意。对该股东会议情况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股东会没有一致同意,股东韩某不能转让该出资

  B.同意转让的股东未达到全休股东的2/3,股东韩某不能转让该出资

  C.同意转让的股东超过全体股东的半数,股东韩某可以转让出资

  D.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股东韩某拟转让的出资

  参考答案: 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出资额转让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的时候,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试题点评:呵呵,眼熟,老师都讲烂了的考点!

  27.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营企业董事会职权的有( )。

  A.讨论决定企业发展规划

  B.讨论决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方案

  C.任命企业总会计师

  D.讨论修改企业章程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董事会的职权是按照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28.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

  C.清算组要求时

  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试题点评:真是眼熟的题目啊,当时还觉得这样的题目不应该在模拟试题中出现呢,原来考题中也是可以出现这么简单的题目的!

  29.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采取破产保全措施,下列各项中,属于破产保全措施的有( )。

  A.通知破产企业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B.通知破产企业立即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C.要求破产企业全体职工保护好企业财产

  D.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停办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

  参考答案:ACD

  答案解析: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为了有效解决债务人的个别清偿问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还应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另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向破产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他们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30.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并应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下列各项中,属于整顿方案内容的有( )。

  A.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原因的分析

  B.整顿的期限和目标

  C.清偿债务的办法

  D.扭亏增盈的办法

  参考答案:ABD

  答案解析:整顿方案应当具有以下内容:(1)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的分析;(2)调整或组建企业新领导班子的计划;(3)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措施的可行性;(4)扭亏增盈的办法;(5)整顿的期限和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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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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