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单选练习题
来源:优易学  2011-3-10 9:16:1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综合题正确答案

  1、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

  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经理、财务负责人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

  (2)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丁某向朋友借5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3)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

  (4)董事B的理由不正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l/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上一页  [11] [12] [13] 下一页

责任编辑:虫虫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