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练习及答案解析
来源:优易学  2011-12-19 18:20:0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三、判断题 
1.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知识点进行考核】 
2.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没有明确的,就不能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知识点进行考核】 
3.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4.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时债权的申报期限。根据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5.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情形”知识点进行考核】 
6.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合伙人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该题针对“普通合伙企业的性质”知识点进行考核】 
7.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限制性规定。(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知识点进行考核】 
8.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合伙企业中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无需经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同意。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知识点进行考核】 
9.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知识点进行考核】 
10.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根据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知识点进行考核】 
11.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协议退伙时退伙人履行的义务,根据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该题针对“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知识点进行考核】 
12.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按照《合伙企业法》中“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对以专业知识和专门进恩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普通合伙企业,这是一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该题针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知识点进行考核】 
13.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合伙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同时还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该题针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知识点进行考核】 
14.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是不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但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该题针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知识点进行考核】 
15.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后债务责任承担的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简答题 
1.
【正确答案】 (1)甲的说法不正确。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本题中,由于甲是因为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因此应该由其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乙的行为被认定为非重大过失,因此该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正确答案】 (1)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其名称应该为“顺发贸易有限合伙企业”。
(2)①C的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由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③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
(3)①债权人D可以向有限合伙人C追偿。根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②A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B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综合题 
1.
【正确答案】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乙在3月15日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投资人同意,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因此,乙在没有征得甲的同意情况下,与A企业订立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合同无效。
(3)在本例中,乙另外设立铁皮加工企业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未经投资人的同意,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由于都是从事铁皮加工的企业,因此,乙在未征得甲的同意情况下,不得另外开立铁皮加工企业。
(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所欠税款
③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所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2.
【正确答案】 (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时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宫某为普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并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与A企业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的。
(3)乙分店店长田某不得另外再设立咖啡店。根据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田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不能开展与A企业相竞争的经营业务。
(4)马某与A企业进行交易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合伙协议中并未对此类业务进行约定,因此,马某作为有限合伙人是可以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5)①马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有效的。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A企业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因此,作为有限合伙人的马某可以用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
②田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田某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情况下提供的质押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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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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