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
来源:优易学  2011-11-28 16:07:3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第五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掌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和清偿顺序。

  一、破产费用(多选题)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详见教材P204。

  二、共益债务

  (一)概念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

  (二)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选择题)

  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因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的特点:

  1、发生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2、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因债务人和债务人财产而发生的债务。

  3、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例如:根据《破产法》规定,下列各项属于破产费用的有: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变价、分配和处理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报酬

  D、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答案:ABC

  解析:D选项属于共益债务。

  第六节 债权申报

  一、债权申报概述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了债权即成为破产债权人,因而享有破产债权人的权利,如: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提出对债务人重整申请;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视为放弃债权。

  二、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分配的,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三、债权申报的要求(重点掌握)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例如: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丙企业作为连带保证人,若甲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①丙企业作为保证人代替甲企业偿还了100万,则丙企业可以向甲企业行使追偿权,将债权向管理人申报。

  ②丙企业尚未履行保证责任,一般情况下,乙银行会申报债权。如果清偿比例为20%,那么乙银行可以从破产企业分回20万,剩余的80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以向丙企业追偿。

  ③如果乙银行未申报债权,那么丙企业作为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可以向破产企业申报100万的债权。若清偿比例为20%,丙企业可以从甲企业分得20万,另由自己负担80万,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例如,甲向乙发出100万元的货,乙未付款,分立为A和B两家企业,如果A和B均破产,那么甲可以向A和B各申报100万债权。

  8、管理人或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道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例如:出票人甲企业在2006年1月1日向乙企业签发一张金额为100万元、出票后三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丙银行,4月1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法院于同日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持票人乙企业于4月3日提示付款,付款人丙银行尚未得知甲企业破产的事实,于当日无条件向乙企业付款。丙银行可以向破产企业申报100万元的债权。

  四、债权表的编制

  债权表由管理人编制,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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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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