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讲义
来源:优易学  2011-11-28 16:05:3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本节为重点内容。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熟悉)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程序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三)办理工商登记

  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重点)

  (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对其最高限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对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没有禁止。但是,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多选题)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重点)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适当、合理的比例。现行有关规定如下: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上面的数轴可以与外资并购部分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表对比学习: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一)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境内利润再投资的除外。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2)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3)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国合营者可以用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二)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1、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例如,某合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其中外国出资者认缴出资300万,中国合营者认缴出资200万,假设合营企业约定采用分期出资方式,那么外国合营者第一期应缴付的出资不得低于:()

  A、60万        B、75万

  C、100万        D、45万

  答案:D

  解析:与中国出资者认购的出资无关,300×15%=45万。

  续上例,假设合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其中外国出资者认缴出资占60%,中方占40%,那么外国投资者采用分期缴付出资的方式第一期应缴付的资金为:500×60%×15%=45万。

  合营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为:(1) 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2)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3)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4)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5)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选择题)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客观题)

  3、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例如,中方A企业与外国B企业成立合营企业甲,其注册资本为300万,其中中方出资200万,外方出资100万,双方约定分期出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双方均支付20%。约定第二期双方按10%的比例支付,但外方投资者未按10%的比例支付,实际只付5万。甲企业税后利润90万,外方B能分得的利润为:

  90×(20+5)÷(60+25)=26.47万。

  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一)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多选题)

  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

  3、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4、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二)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一般分四个步骤:

  1、申请出资额转让。

  2、董事会审查决定。

  3、报审批机关批准。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1、董事会。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合作企业的为3年)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多选题,应重点把握)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例如,某合营企业欲增加注册资本,下列决议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B、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C、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2/3以上通过 D、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答案:A

  2、经营管理机构。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重点)

  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合营企业可以设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

  (2)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有关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1、举办的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这些行业包括:(1)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2、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重点关注第(3)项: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三)合营企业的清算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

  (1)对合营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制定清算方案;

  (3)履行企业偿债义务。清算委员会制订的清算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由清算委员会代合营企业履行偿债义务,偿债顺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4)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或者应诉。

  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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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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