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笔记(2)
来源:优易学  2011-9-21 14:32:3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2、代理的适用范围(P17)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不能代理。

  【例题1】代书遗嘱是订立遗嘱的一种方式,因此立遗嘱可以代理。( )

  【答案】×

  【例题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进行代理的是( )。

  A、遗嘱

  B、婚姻登记

  C、收养子女

  D、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D

  3、委托代理(P17)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例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 )。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答案】C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责任编辑:虫虫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