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笔记总结第一章
来源:优易学  2011-9-1 12:38:2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11.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2.行政复议适用范围

  13.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14.诉讼时效期间

  15.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6.判决与裁定上诉时间:“10天” “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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