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冲刺重点试题预测(三)
来源:优易学  2011-8-22 14:35:3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三、简答题举例

 1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A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A企业成立后,与 B公司签订一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由拒绝。B公司遂对A企业和丁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企业负有债务2万元;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2)戊能否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低销?为什么?
(3)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权?

  参考答案:

(1)丁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B公司与丁的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丁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甲欠戊的2万元债务与戊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不能抵销。依据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C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A公司为支付货款,于2005年3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中,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05年3月2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5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按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背书人应按照汇票的文义,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汇票不获承兑和付款时,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所有后手均负有偿还票款的义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背书人禁止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四、综合题举例

  1某纺织机械总公司(下称中方)拟与瑞士LD公司(下称外方)共同组建合资企业,双方达成以下主要意向:

(一)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
(二)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中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外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
(三)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次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三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货币,为28万美元,在六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为12万美元,在三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六个月内缴付。
(四)合营期进入第五年时,合营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30%的注册资本,届时可不再报批、修改企业章程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合营各方出资的资产种类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合营各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是否妥当?为什么?
(4)合营各方约定合营期内减少注册资本30%的计划是否合法?为什么?

  1.答案:

(1)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本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结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42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应为 210万美元(法律依据)。本题中,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仅为200万美元(事实依据),所以不合法。
(2)外方符合法律规定,中方则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可以自己所有的机器设备、建筑物、现金、无形资产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出资,中方以其设定抵押的办公楼作为出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3)中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符合法律规定,外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则有不妥之处。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分期出资的,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从合资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而外方第一次出资额未达到其认缴出资额的15%,故为不妥。
(4)不合法。依照有关规定,合资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题中,合营各方约定减少30%注册资本,届时不再报批、修改企业章程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以不合法。

  22005年1月,腾飞机械有限公司因生产急需,欲从法国购进一台法国生产的机床。因资金短缺,便找到兴隆融资租赁公司。兴隆融资租赁公司自筹资金,与2005年3月与法国某公司签订购买该机床的合同。法国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05年6月将此机床运到中国兴隆融资租赁公司。兴隆融资租赁公司随即将该机床租给了腾飞机械有限公司,租期为3年,每年的租金为12万元。腾飞机械有限公司将该机床安装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一机器零件崩裂飞出,将操作该机床的技术员甲击伤,发生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000元。经调查发现,此零件崩裂飞出不属于安装、使用不当所致。一年后,因该机床维修保养不好,出现严重故障,以致不能正常使用。造成停产达6个月,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2007年2月,腾飞机械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该机床被人民法院列为破产财产,此时,腾飞机械有限公司尚欠兴隆融资租赁公司18个月的租金。

  回答如下问题:

(1)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该种合同有几方当事人?在本题中谁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2)兴隆融资租赁公司与腾飞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是否有效?为什么?
(3)技术员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4)腾飞机械有限公司的停产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5)在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若租赁双方没有约定租赁物的归属,租赁的机床能否当然归腾飞机械有限公司?为什么?
(6)人民法院将该机床列为破产财产是否妥当?为什么?
(7)兴隆融资租赁公司能否对被列为破产财产的机床主张权利?对腾飞机械有限公司尚欠的18个月租金应通过何种途径解决?

  2答案

(1)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有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本题中的当事人为:法国某公司、兴隆融资租赁公司和腾飞机械有限公司。
(2)合同有效。虽然《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该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有效。本题中,兴隆融资租赁公司与腾飞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所以合同有效。
(3)技术员甲的5000元损失,应当由法国某公司赔偿。依照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致人损害,由出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经调查发现,此零件崩裂飞出不属于安装、使用不当所致。显然是由于机床的质量瑕疵所致,所以应由法国某公司赔偿损失。
(4)腾飞机械有限公司的停产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责任。依照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本题中,腾飞机械有限公司因为自己对该机床维修保养不好,出现严重故障,以致不能正常使用,造成停产达6个月的停产损失,该损失当然由腾飞机械有限公司自己负责。
(5)不能。依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双方没有约定租赁物的归属,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本题中,双方没有约定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所以租赁的机床不能否当然归腾飞机械有限公司,而是归出租人兴隆融资租赁公司所有。
(6)不妥。依照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本题,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明确租赁物的归属,双方又无补充协议,租赁物应当归出租方,所以该机床不能列为破产财产。
(7)兴隆融资租赁公司可向管理人行使取回权,要回该机床。对腾飞机械有限公司尚欠的18个月租金可通过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受偿。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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