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来源:优易学  2011-6-26 19:02:4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及持有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买入6个月内又卖出的,或在卖出后6个月又买入的,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2、证券公司由于包销购入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的限制。
  3、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等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票超过5%的,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后其所持有的股票每增加或减少5%,应在2日内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人持有的已经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进行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以后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每增或减10%时,应当在2日内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5、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的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6、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7、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8、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证券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期或法定的期限内,不得直接或化名、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如果已经持有的,应当转让。
  9、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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