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辅导: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来源:优易学  2011-12-10 17:04:2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1.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办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办理。
  3.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4.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5.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的,为巨额赎回。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6.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7.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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