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法学基础知识辅导(7)
来源:优易学  2010-3-1 18:10:0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第四节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制度

  一、行政许可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不是对相对人科以义务的行为,而是免除被许可人某种不作为的义务,使其可以行使某种权利或者获得行使某种权利的资格。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1.设定行政许可应遵循的原则: (1)许可法定的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平等、民主的原则; (3)合理裁量的原则;(4)便民、效率的原则;(5)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原则。

  2.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3.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4.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指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行政许可法》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已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的规定。

  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区的两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的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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