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辅导:基金的运作
来源:优易学  2011-12-10 17:03:5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1.基金类别(P560)
  (1)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2)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3)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4)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1)项、第(2)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2.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P560)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P560)
  (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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