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辅导:行政许可法
来源:优易学  2011-12-4 12:21:0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审批、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
  1.行政许可的设定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P25)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2)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P25)
  当事人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P26)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形式的行政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对于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5)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6)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P27)
  (1)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2)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
  (3)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
  4.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P28)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但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考试大为你加油
  (3)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责任编辑:虫虫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 此栏目下没有文章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