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重点难点复习指导(四十三)
来源:优易学  2011-11-22 11:34:3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受理和债权人会议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的申请
  凡提出破产申请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包括两种:重整和破产清算,即债权人有权在重整申请和破产清算申请中视情形予以选择。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债权的性质、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2.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可见,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可以在重整申请、和解申请和破产清算申请中选择其一。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了要提交书面的破产申请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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