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
一、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一种法律事实。企业破产法是调整因企业破产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破产法一般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的内容。实体规范主要有破产界限、破产财产及其清偿、破产债权等;程序规范主要有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整顿等。
(二)中国企业破产立法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三)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做出破产宣告的法律事实。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将破产界限界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见,我国企业法人破产的界限有二,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情况;二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但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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