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两种组织形式,基于合作双方的意思组成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
(二)关于中外合作各方出资的规定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利润分配和资本回收
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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