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重点难点复习指导(二十八)
来源:优易学  2011-11-20 14:58:4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公司在改制和合并、分立中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对于公司在改制和合并、分立中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公司法》本身没有做出规定,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公司在改制和合并、分立中应按照下列规则承担法律责任:
  ★注意:公司法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区别,公司法强调的是有限连带责任
  1.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新公司承担。考试大伴你同行
  3.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承担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4.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5.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企业吸收合并时,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的,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应承担民事责任。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再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6.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7.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承担。
  8.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使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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