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重点难点复习指导(三)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4:41:4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一、法人制度:特定社会组织的人格化。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种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其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
  1、概念——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
  2、特征——*最广泛的民事主体*非常见的经济法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
  自然人——权利能力从出生到死亡,行为能力由年龄和智力状况决定。
  1、完全行为能力—18岁以上;精神正常—能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年满16周岁,有自己的劳动收入,能维系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10到18岁;不能完全辨认
  —监护人同意
  3、没有行为能力—未满10岁;完全不能辨认
  二、代理制度
  (一)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考试大伴你同行
  代理有以下四个特征:(1)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和终止某种法律关系。(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代理人虽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但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有权决定如何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代理人。
  (二)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复代理
  按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把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等三种。
  1、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2、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指定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代理除了上述分类外,还可以按照代理人数量不同把代理划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按照代理权限大小划分为部分代理和全权代理,根据行使代理权是否转托分为普通代理和复代理。
  (三)代理的终止
  代理的终止就是代理关系因为某种法律事实而消灭。
  委托代理因下述事实的出现而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已经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一方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或解散。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因下列情形而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四)代理终止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的特殊性)
  代理终止后代理人行为为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善意第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因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必须承担法律效果的代理。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维持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而特别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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