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人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和收益情况,并查阅有关信托账目和文件。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违背管理职责、不当处理信托事务,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委托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1年内,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并要求受托人恢复财产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按照信托文件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二)受托人 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
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
(2)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
(3)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4)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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