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重点辅导
来源:优易学  2011-6-21 0:49:4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五、合同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有过错而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受损害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3.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只有赔偿损失一种。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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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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