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重点辅导
来源:优易学  2011-6-21 0:49:4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但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人的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其分则规定的以下15大类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 (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

  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可见,除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外,《合同法》适用包括上述15类合同在内的众多合同。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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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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