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来源:优易学  2011-10-28 17:43:1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四、综合题(本题型共4题,其中第1题15分;第2题15分;第3题12分;第4题8分。本题型共50分。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试题卷上无效。)
  [案例1]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是否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公司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本题股东首次出资仅为110万,未达到20%的限额,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三位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共340万,已超过了30%的最低限额。
  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而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
  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不得劳务、信用、商誉、特许使用权出资。
  甲和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其余部分股款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甲、乙的股款都在两年内缴足,而丙则拖到了第三年。
  (2)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对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作出规定。
  (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本题主要涉及了以下考点:①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②出资方式③出资期限④法定代表人的任资资格⑤股东会会议的议事规则(主要是表决权等行使)⑥考查了股东的权利(分红权、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陷阱:①乙没有首次交付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②对特许经营权、计算机软件能否作为出资方式进行界定③题目给的第二个素材与问题有干扰④有关股东会表决权行使问题。
  
  [案例2]
  甲公司是由自然人乙和自然人丙于2002年8月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4月,甲公司经过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决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有关文件,报送文件中涉及有关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方案要点如下:
  (1)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资产总额为2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000万元;在负债总额中,没有既往发行债券的记录;2003年度至2005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200万元、1600万元和2000万元。
  (2)甲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800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其余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公司债券年利率为4%,期限为3年。
  (3)公司债券拟由丁承销商包销。根据甲公司与丁承销商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意向书,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为120天,丁承销商在所包销的公司债券中,可以预先购入并留存公司债券2000万元,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2)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可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数额和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如果公司债券发行后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拟发行的公司债券由丁承销商包销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和包销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所有公司均可以发行债券。
  (2)甲公司的净资产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根据证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本题中甲公司的净资产为26000-8000=18000万,故符合法律规定。
  甲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司发行债券,其最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题中,甲公司最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润(1200+1600+2000)÷3=1600,大于债券的利息8000×4%=320,故符合法律的规定。
  (3)公司发行债券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本题中,甲公司发行8000万的债券,8000/18000=44.4%,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额。
  甲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本题中,甲公司所募集的债券中,有1000万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属于非生产性支出,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甲公司的债券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上市,其债券的期限应当为1年以上,本题中甲公司的债券的期限为3年。
  (4)甲公司拟发行的债券由丁承销商包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而本题只有丁一家承销商进行承销。
  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代销,包销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而本题中,丁承销商的包销期限为120天。
  丁公司包销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本题涉及的考点有:①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②债券发行的条件③募集资金的用途④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⑤发行的程序。
  陷阱:①累计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②能够准确的界定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是否属于非生产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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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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