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金融资产减值
一、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项目 | 计提减值准备 | 减值准备转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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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 | 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资产减值损失)。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也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资产减值损失)。 | |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公允价值上升计入资本公积。 | |||
长期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 | 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 不得转回。 |
第七节 金融资产转移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