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税法》第二章导读
来源:优易学  2011-9-25 10:37:0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第二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包括: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 销售代销货物;

  ③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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