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辅导:物权法(15)
来源:优易学  2011-10-28 18:30:2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质押
  所谓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但与抵押权相比,有一定的区别:(1)抵押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则不包括不动产;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用于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者权利。(2)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3)由于抵押权设定不移转占有,因此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由于质押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因此质押人虽然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不能直接对质押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
  1、质押合同
  (1)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不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不成立,由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
  (4)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5)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6)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例题】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答案】c
  解析: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2、动产质权的效力
  (1)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提示: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例题】2006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10月8日将一头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12月6日,母牛生下小牛一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0月5日
  b、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答案】ad
  【解析】(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时生效。(2)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因此,小牛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甲。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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