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注会新制度冲刺复习:突破《经济法》数字关
来源:优易学  2011-10-28 18:21:5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3个月/90天

  公司法

  1、【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股东会议,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

  ①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4、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6、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7、专利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还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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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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