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知识复习要点:行政复议的范围
来源:优易学  2011-4-8 21:59:3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 行政复议法 》 第 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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