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审计查处经济案件的三个主要环节
来源:优易学  2011-4-1 11:25:4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审计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大要案,是《审计署2003年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的三项主要任务之一。审计查案实践中,审计移送涉嫌违反财经法规案件往往不太顺利,有的案件尽管审计人员历尽艰辛,花费很大精力抓住了线索,但收效甚微,不是移送不出去,就是移送后得不到处理。究其原因,就是证据不硬,经不起推敲。笔者认为,审计查处经济案件须抓住三个主要环节: 
  一是账户入手查源头。随着计算机技术在财务管理中的广泛应用,使违法篡改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原始会计资料而不留痕迹成为可能;随着财务造假和违法违规问题不断受到揭露和查处,隐匿和销毁会计资料已成为违法犯罪分子逃避监督、保护自己的主要手段。这些情况的出现,必然给以查账为基础的审计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但是,审计查处和发现案件线索,完全可以摆脱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资料的依赖,从审计银行账户入手,彻底查清和揭露违法犯罪事实真相。因为,任何经济案件都与“钱”有关,银行账户是资金活动的载体,能够全面揭示货币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尽管涉案人员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查处,但其资金所反映的经济活动却会在银行账户上留下运行的轨迹。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疑点时,应特别关注银行账户,查清资金在账户中的运动情况,掌握了资金的流动方向和有关活动,这就抓住了案件线索的根源。 
  二是固定证据抓要点。审计查出的案件线索,之所以移送不出去或者移送后难以处理,主要原因是审计取证没有完全适应纪检、监察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形成虽有问题线索,但定性、定罪的审计证据不足,受理案件的机关无法将审计查出的线索转化为案件进行审理。比如有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取证当中,缺乏“一查到底”的精神,过多地依赖账册、报表和采用询问、笔录和主观推断等传统的审计方法,而没有下功夫从案件线索的全程各环节入手,取得并固定所有的涉案证据资料。作为审计取证,询问、笔录、分析推断是必要的,但只能作为判断是非的参考,只有获取在流逝的时空中所形成的客观原始资料,才是案件定性的证据。笔者认为,审计人员在发现疑点后,主要应抓好四个重点证据:第一,资金证据。审计时需要查明涉案的资金是国家资金,还是集体资金或其他资金,要收集确切的证据资料来认定资金的性质。第二,实物证据。重点核实资金的开户银行、账户、存折、收支情况等资料,存取资金的准确日期、金额,并逐一对原始资料取证、复制、盖章。第三,调查证据。审计人员在取得上述两种证据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围绕资金运动的方向,深入对涉案资金的用途进行调查并取得调查证据。第四,流向证据。这项工作的难度最大,审计人员应按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对涉嫌案件的对象逐个进行谈话,并按审计程序作笔录,取得资金流向的证据。 
  三是案件移送须及时。由于审计机关受到职能和手段的限制,在查找案件线索时不可能“包打天下”,必须争取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的配合。这里应注意三点:首先,通过审计锁定除案件线索以外的所有涉案构成要件的事实资料。包括嫌疑人身份、涉案资金来源、性质、数额,贪污挪用的时间范围,具体操作过程的手段等,并结合案件线索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定性、定罪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的审计分析,并作出审计移送该案的结论,及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审计查案线索向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移交。这是审计查处案件线索的主要工作,也是审计查出的案件线索能否顺利移交和最终得到处理的关键性工作,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避免关键审计证据缺失,以免给案件受理机关进一步调查造成困难。其次,借助纪检、监察与司法机关的侦查手段彻底查清案件途径。在审计发现的案件线索中,对资金最终用途的审查单凭审计手段难以做到。这是因为,涉及案件的资金怎么用,用到什么地方,则不确定的因素太多。比如可能用于炒股或购买房产,也可能用于赌博、走私、行贿等非法活动。这些可能的因素仅靠审计方法是无法查到的。但是,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运用其有力的侦查手段却可以做到。一旦违法资金用途的线索被发现,审计人员就可以利用自身的审计业务优势追根溯源,进一步获取证据,使涉嫌案件分子的问题暴露无遗,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三,把握好案件移交的时机并注意严格保密。审计查处案件,主要是获取证据提供线索,最终破获案件还要依靠纪检、监察与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因此,审计组在获取案件线索的事实证据后,应及时向案件受理机关移送,以免贻误战机,并要注意保密,防止涉案嫌疑人畏罪潜逃,给案件处理造成困难。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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