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1)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统计、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当年所学财政类科目考核成绩全部合格。
(2)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3)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
(4)通过本年度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或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任何一个科目;
(5)参加市县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知识竞赛获奖者。获奖前三名的,可视同完成一个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
(6)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五、学时和收费要求
(一)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二)培训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六、培训时间
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从2008年4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七、培训的管理
(一)、培训学校、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培训课时,突出考勤考纪工作,严防“走过场”。在显著位置公示本年继续教育内容、课时要求、授课教师简介、投诉电话等,不断提高培训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各培训学校、培训机构将年度培训计划于4月20日前上报我局,将培训地址、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授课教师等信息于开班前2个工作日书面报送我局登记备案,并于培训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上报培训人员电子版信息(附件1),并加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用章。
(三)、培训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补学,当年的课时必须当年完成。经考试合格由培训学校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上予以登记,考试不合格可以免费再次参加培训,无故未完成继续教育课时者,将适时予以公告。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各县区财政局、各单位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按期完成培训任务。
(五)、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单位性质尽快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要明确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并于4月2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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