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来源:优易学  2011-10-15 14:22:0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原为“标准”)、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不再要求披露增减变动情况)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不再要求披露:当期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及当期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数额及增减变动情况;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暂时闲置和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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