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涉税会计处理
来源:优易学  2011-12-11 19:11:2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二、所得税处理的具体操作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1、投资发生时确认投出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在投资发生的当年,应按以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确认所得或损失,即:(1)投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在会计税前利润的基础上按其差额(损失)调减纳税所得;(2)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时,则在会计税前利润的基础上按其差额(所得)调增纳税所得;如果应调增的纳税所得经批准可以分年度计入所得额,则分年调增纳税所得。

  2、转销投资差额时的纳税调整:(1)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企业在将“股权投资差额”转入投资收益时,因为在投资发生时已在税收上确认所得,所以应接转入损益的金额调减纳税所得,直至将相关投资项目的投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冲销完毕为止;(2)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在将“股权投资差额”转入投资损失时,因为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已在税收上确认损失,所以应按转入损失的金额调增纳税所得,直到将投资发生时确认的投资损失冲销完毕为止。

  (二)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尚未执行《制度》的企业,由于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在会计上按评公允价值确认投资损失而不确认收益,所以:

  1、如果投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其差额在会计处理已确认为当期损失,与税法规定一致,所以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2、如果投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其差额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资本公积而不确认收益,因此,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其差额调增纳税所得;如果经批准作为递延所得的,则分年分批调增纳税所得。

  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如果因其他原因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并分期转入投资损益的,不论企业是否执行《制度》,皆不因之调增或调减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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