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第七章重点内容
来源:优易学  2011-6-25 0:17:4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三、其他法律规定

  1、税收优先权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4、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简单了解税务检查的范围即可。

  第五节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掌握具体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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