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会计从业考试辅导:隐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来源:优易学  2011-4-27 10:04:0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所谓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l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l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如果行为人为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及其他非法目的,实施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及标准等与前同。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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