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说明如下事项。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②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说明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③关联方交易应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说明,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说明。
④对于关联方交易价格的确定如果高于或低于一般交易价格的,应说明其价格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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