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债权出售与债权贴现的比较分析[3]
债权出售是指企业将债权这种特有的资产进行变现的行为。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债权出售实质上是企业将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者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如下:(1)转让的债权不能收回的风险小。为达到债权资产变现交易成立,企业必须提供优质的债权资产,否则,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承担不必要的风险而不会与企业达成交易。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债权资产转让协议中要求附带追索权,可以理解为双方为达成交易的附带条件,同时也说明资产转让交易成立后,债权资产主要风险与报酬已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附带追索权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寻求回避风险的一种手段。(2)债权资产转让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任何商品交换均应遵守市场法则,债权资产作为特殊商品在金融市场交易也不例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资金投放风险与收益诸多因素时,给出与债权资产市场价值相当的对价,融资企业也会考虑银行等金融机构所给对价是否公允。可以推断,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的企业,若融入资金占债权资产市场价值的60%以下,其宁可采用质押贷款方式而不会采用出售方式。
债权贴现是指企业按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关贴现的规定,从债权价值中扣除一定贴现息,将余额提前支付给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其主要特征如下:(1)债权资产所有权转移。按现行《票据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后取得的债权凭证可以转贴现或按期收回债权,这表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贴现后已取得债权资产的所有权,自然享有该资产的收益权、占有权、处置权,债权贴现实质上也是一种资产转让交易。(2)贴现同样给付对价。按贴现办理的有关规定,贴现息实质上相当于企业占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的使用费,在扣除贴现息后的债权资产价值余值,实质上相当于债权资产的市场价值,票据债权与非票据债权因其风险不同,其贴现率也一定存在差异。
通过分析可知,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债权出售与债权贴现的经济实质相同,均为债权资产转让融通资金的交易,区别仅在于票据债权与非票据债权的风险不同。因此,债权出售与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应当一致,在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的同时应减少账面债权价值,将附追索权作为或有负债处理更为科学合理。
三、以应收债权向金融机构融资业务实质判断
按《票据法》中相关规定,利用应收票据进行权利质押,必须在票据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如出质人未在票据、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应视同票据贴现或出售处理。
以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所签订的融资协议为主要参照依据,协议中注明是质押贷款的,应考虑按质押贷款处理,协议中注明出售或贴现的,应考虑按出售或贴现处理。
以债权额与融资额间的比例关系作为参照依据,一般质押贷款的融资额不超过质押物标的额的60%,若融资额与债权账面价值基本相等,则可以认定为债权出售或贴现。
四、应收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
债权质押贷款与债权出售、债权贴现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融资方式,但债权出售和债权贴现的经济实质相同。依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具体处理建议如下:
(一)应收债权质押的会计处理
按现行会计处理办法执行。
(二)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
1.债权出售:借:银行存款,坏账准备,财务费用;贷:应收账款等。此处不考虑退货等业务,退货业务属未来经济事项且是很可能不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如果确认债权资产,既不符合资产的概念,也不符合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
2.发生退货:借: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贷:应收账款,同时,借应收账款,贷:其他应付款,债务到期,企业未能偿付,则借:其他应付款,贷:短期借款,并从债务到期日开始计息。具体会计处理理由如下:(1)退货业务处理符合常规情况下的退货业务处理;(2)“其他应付款”账户明细科目设置简单明了,即表明债权出售企业因退货而实际占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但这种占用的资金应当是无息的,因这种资金占用只是从出售债权的债务方转移到出售债权方,并不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交易收益;(3)债权到期,出售债权企业如未能偿还因退货而引起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务,则表明企业占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视同短期借款处理并计息。
3.发生现金折扣:实质表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前收回了转让的债权,与债权出售企业无关,债权出售企业无需作任何会计处理。
4.附追索权债权受到追偿:表明原来的债权出售业务不成立,类似于企业退货业务处理,因此,根据原来债权出售金额,借:应收账款,贷:银行存款或短期借款。
5.应收债权贴现:比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应收票据贴现会计处理规定。
上述会计处理有如下优点:实务操作简便明了;符合资产、负债概念,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遵守了或有事项准则等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等。
会计核算的原则有许多,各会计核算原则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无论应用哪一种会计核算原则,首先应当着眼于是否能保证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绝不应当过分强调某项会计原则的应用而违背会计核算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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