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教材讲义第四章第六节
来源:优易学  2010-2-25 23:59:0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二、纳税期限

1.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具体规定如下:

(1) 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期限。

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期限,实行按月计征,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对特定行业(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纳税人,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自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全年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2)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期限。

对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纳税期限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并在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终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期限。

对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对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税款,年终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及转让、偶然所得等的纳税期限,实行按次计征,并在次月7日内预缴税款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期限。

若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1)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3)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责任编辑:虫虫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