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地点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5.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二)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
1.中央铁道运营业务,由铁道部汇总在北京申报缴纳;
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由合资铁路公司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
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由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
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由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
2.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3.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单位运营业务由各分公司向所在地申报缴纳。
4.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管道运输业务在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5.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7.中国银联股份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新系统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服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5年4月1日起,向上海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