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高级会计师案例分析试题三
来源:优易学  2011-12-15 14:34:0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 4 ) 2004 年 10 月,新华公司收购了一家 1T 公司的 50 %股权,该 IT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结构为:新华公司占 50 %、 G 公司占药%、 H 公司占 5 %。新华公司成为该 IT 公司新的股东后,经协商,各投资方对该 IT 公司的原有章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章程规定:
  ① 投资各方分别派出人员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由 n 名董事组成,其中新华公司派出 6 人, G 公司派出 4 人,另外 l 人由 H 公司派出。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2 名。董事长由新华公司在其派出的董事中指定,副董事长由 G 公司和 H 公司在其各自派出的董事中指定。
  ② 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达到法定人数,董事会会议方可通过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全体董事的简单多数通过即可付诸实施。
  另外,为保证在该 IT 公司董事会中的影响力,新华公司要求其派出的 6 名董事必须参加该 IT 公司的董事会会议。
  新华公司认为按照合并会计报表的有关规定,必须拥有 50%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才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因其持股比例仅为 50 % ,因而在其 2003 年的合并会计报表中,未将该 IT 公司纳入其报表合并范围,而仅按照权益法核算该项投资。
  〔 分析〕 ( 4 )新华公司作为该 IT 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虽然其直接拥有该 1T 公司的权益性资本的比例不足半数以上,但从该 1T 公司的章程规定来看,新华公司能够任命该 IT 公司董事会的多数成员,该 IT 公司董事会的任何一项决策,只需其董事会 11 名成员中的简单多数通过即可实施。所以,新华公司对该 1T 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政策具有控制权,应将该 IT 公司
  纳入其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新华公司仅按照权益法核算该项投资的处理方法不正确。
  (5)2004 年 1 月,新华公司与另一家企业签订 5 年期受托经营酒店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新华公司在受托经营期内享有对该酒店的财务和经营管理权,并享有或承担其间该酒店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作为报酬新华公司须定期支付给委托企业固定的委托经营费。虽然新华公司不持有该酒店的任何股权,但是,新华公司欲以实际控制为由将该酒店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内。
  [分析] (5) 合并的前提是权益性投资,即强调以权益性投资为基础的实际控制。虽然新华公司按照受托经营协议享有对该酒店的财务和经营管理权,并享有或承担其间酒店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但不持有该酒店的任何股权,所以不能将该酒店纳入合并范围内。
  要求:
  请分析新华公司上述有关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正确性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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