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办法加强地勘基金管理
来源:优易学  2011-9-27 22:20:0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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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使用地勘基金投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

  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的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浙江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近日出台了《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的地质勘查基金是主要用于省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的前期地质勘查项目,以及到省外、国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为全省建立矿产资源后备基地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办法》明确,地质勘查基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含从省级矿业权出让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等矿产资源收益新增部分中安排的资金);地质勘查基金成果出让收益省级财政分成安排。
  《办法》规定,地质勘查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质勘查基金原则上不予投资。
  《办法》提出,全额使用地质勘查基金投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对地质勘查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查明的矿产资源,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矿业权。
  《办法》规定,地质勘查基金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质勘查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质勘查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
  《办法》规定,根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设计并具体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地质成果资料和有关地质资料。
  《办法》规定,地质勘查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虚报项目、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伊Ⅴ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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