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收益还原法估价结果无单位地价。
20、市场比较法的基本情况表中,估价对象的用地面积、重置单价与报告前面的叙述不符。
21、市场比较法中,缺少比较因素选择的程序。
22、比较因素中还应有容积率等的修正。
23、未说明地价指数的来源依据。
24、估价对象与比较实例C的交易时间相同,但确定的地价指数不一致。
25、未说明由3个比准价格确定土地单位面积地价的方法及原因。
26、地价的确定中,描述是采用两种方法估价结果的算术平均数,实际计算则采用的是加权平均数。
27、地价的确定中,估价结果无大写。
第四部分 附录
28、缺少估价对象房屋产权证。
29、缺少估价对象位置示意图。
30、缺少估价机构工商营业执照。
31、报告的文字描述不够规范,如:“可比实例”、“房屋占地地价”等不规范提法;以及将估价对象的许多基本情况不在“估价对象描述”中介绍,而在收益还原法中作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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