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对于因节水造成的水费损失,应予以补偿,可以调整水费上缴的分成比例。相反,如果超出定额,应进行经济惩罚。
由于灌溉用水向城市转移是大势所趋,所以如果灌区水权得到切实保障,将会推动水市场的发育和发展。
六、水权与灌区资产权利
明晰水权的同时,必然要求明晰灌区各种水利工程和设施等资产的权利。由于大部分灌区的固定资产是由财政投资和农民投工投劳兴建的,因此目前有必要对灌区资产进行核算。在水资源的利用上,采用“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而水利工程的兴建则采用“谁投资,谁所有”。可以利用不同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拍卖、租赁、出让、承包、兼并和资产重组等,使其归属到灌区管理单位、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具有独立经营性质的主体。灌区工程或服务项目的经营权,也可通过不同方式转让给具有经营管理和使用能力的主体。
七、有条件的灌区可以探索引入股份制等
水资源是一种非常复杂、具有多重特性的自然资源,对其实物资产进行直接界定的成本很高,这是水资源主要采用共有产权形式的主要原因。但是货币和金融技术的出现,使得实物形态的资产可以通过货币和其他有价证券在价值形态上体现,从而大大降低了共有产权转化为私有产权的界定成本,使难以界定的实物资产具有分割为私有产权的可能性。因此,不仅对于灌区内的水利工程和设施可以通过股份制的形式引入私有产权,而且对于水资源本身,也可以通过货币化和股份化,引入私有产权。在部分有条件的灌区,只要能够保障用水公平、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不仅可以采用股份公司的形式形成多元化的水利工程投资主体,也可以因地制宜地探索各种灵活的“股份水”制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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