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实务辅导:灌区改革中的水权问题
来源:优易学  2011-7-21 10:49:0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中国的农业用水量目前约占全国总用水量的70%,这决定了我国用水结构的调整,关键是在农业用水的大幅度下降。而在占耕地总面积约40%的灌溉面积中,灌溉用水又是农业用水的主体,灌区用水效益的提高,直接决定了农业用水的效率。目前多数灌区出现设施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用水浪费严重,经费缺口越来越大等现象。可以预见,农业灌区的供水体制改革,将是下一步水利改革中的着重点。如何运用“水权、水价、水市场”治水新思路,加快推进灌区体制改革,促进灌区减水增效,是一个迫切需要研讨的课题。

  一、水权模糊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灌区用水的重要因素

  产权可以划分为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三项权利。灌区用水权利具有以下特点:使用权和收益权属于灌区农户,主要定向用于灌溉,不具有转让权。灌区没有形成完整的产权形式,产权主体不明。我们称之为“水权模糊”。

  水权模糊带来的第一个问题是资源利用处于半开放状态,浪费严重,效益低下。一方面,灌区外部约束较弱,数量主要受制于自然因素,多来多用,少来少用,特别是处在上游的地区,往往超量引水,这使灌区用水开放利用的风险较高。但另一方面,灌区有一些制度安排,如收费、定额分水、外部投资改造等,避免了灌区用水完全处于开放状态。但综合来看,灌区用水的外部性还是很高,灌区用水行为不能反映生产成本、稀缺成本和外部成本。

  水权模糊引发的第二个问题是资源利用和资源保护的投资激励缺乏。产权中的收益权规定了产权主体获取与其努力相应的收益的权利,水资源的收益权不能明确界定和有效实施,行为主体就缺乏投资水资源的更有效利用和保护的激励。这导致灌区主要靠国家投资,财政补贴包袱沉重而不可持续,造成目前灌区设施普遍老化失修、资金欠债累累的局面。

  水权模糊导致的第三个问题是资源利用的配置效益不高,降低了社会收益水平。由于产权主体不明,水权不能转让,水资源不能由低价值领域流向高价值领域,降低了全社会总收益的提高,实际上是资源配置扭曲。

  总之,灌区水权模糊阻碍了资本的投入、新技术的引进和制度创新,是造成当前灌区困境的重要因素。

  二、灌区水权改革从流域水权或区域水权到集体水权

  水权变迁的历史轨迹是从开放利用到共有产权,排他性不断增强,最强的是私有产权。这是一个水权不断界定的过程。中国的水资源已经从完全的开放利用走向了共有产权。

  水资源的共有产权有多种形式:国有水权、流域水权、区域水权和集体水权。这是根据产权行使主体,给出的一种相对划分。目前中国是以流域水权和区域水权为主。

  灌区用水从半开放利用到集体水权行使,这是水权变迁的基本方向。灌区水权成为集体水权的含义是,赋予灌区更为明确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允许适度的转让,并且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三、一定程度的水权模糊是经济合理现象,集体水权是现实选择

  产权界定降低了水权模糊度,从而带来收益,但是产权的界定还需要付出成本,如果这种成本大于收益,容忍一定程度的水权模糊反而是合理的。因此,并非水权越清晰越好,而是要和一定的社会环境、技术水平和制度条件相适应。

  由于水资源的日益稀缺,目前在不少地方,从流域或区域水权进一步界定集体水权的收益要大于成本。界定集体水权的技术条件已经具备,目前主要的障碍是认识水平和建立制度保障。

  但所谓建立灌区的集体水权,也只是渐进地提高灌区用水的排他性,集体水权仍然是“残缺”的,更高一级的管理部门还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

  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机构和用水户的关系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流域或区域水权的公共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水资源进行权属管理。灌区的管理机构是灌区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可以视为受灌区全体居民委托,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灌区居民提供供水及其他服务。

  赋予灌区集体水权,意味着灌区可以有更大的自主权力支配水资源的利用。灌区管理机构作为灌区居民的代理人,对灌区的水资源进行权属管理。但这并不排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灌区的管理,只是其管理权限受到更大制约。

  灌区管理机构的权属管理中,有多种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包括供水服务、节水指导、工程维护和建设等等,其中有些项目可以采用商业化运作,比如成立供水服务公司。但必须明确,任何公司并不直接拥有灌区的水权,而只是提供特定服务。灌区水权一定是灌区全体居民共有的,并委托给公共机构管理的。

  五、保障灌区用水的收益权,赋予灌区用水转让权

  目前在很多灌区,农户用水,管理机构收水费,用得越多,水费越多,水价上涨,农户用水量下降,管理机构收入下降,这种现象阻碍了管理机构进行节水管理的积极性。

  运用集体水权的观点,应保障灌区用水的收益权。灌区应拥有一个初始用水总量,也就是初始水权,可以根据历史惯例或现状水平核准,不一定是确定的数字,可以根据丰枯年份按比例确定,或者其他形式的约定。灌区对于农业节余的水,就具有收益权和转让权。在还没有建立“水银行”市场中介机构之前,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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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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