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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