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3
来源:优易学  2010-1-6 18:10:5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的,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并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书的,依照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执业证书,擅自以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仍以原执业证在新聘用单位执业的,依照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监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其中,属第(六)项违法情形的,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评和注册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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